具体如下[ 2 ]:①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或肿瘤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该技术相关的专业诊疗科目,应配备影像引导技术设备(如CT、MRI、超声、内镜等)和放射粒子治疗计划系统(TPS)。开展肿瘤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相关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应配备测量粒子源活度的剂量仪和必要的辐射防护监测仪表,剂量仪应该定期检测或校准,井型电离室校准周期为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