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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第一节 医疗机构、人员和场地的规范要求

具体如下[ 2 ]:①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或肿瘤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该技术相关的专业诊疗科目,应配备影像引导技术设备(如CT、MRI、超声、内镜等)和放射粒子治疗计划系统(TPS)。开展肿瘤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相关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应配备测量粒子源活度的剂量仪和必要的辐射防护监测仪表,剂量仪应该定期检测或校准,井型电离室校准周期为2年。 ......

——《胸部肿瘤放射性粒子治疗学》
书名:《胸部肿瘤放射性粒子治疗学》
栏目:胸部肿瘤放射性粒子治疗学 > 第三篇 治 疗 各 论 > 第三十二章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的质量控制与放射防护
作者:柴树德 郑广钧
参编:申文江,王俊杰,申文江,王俊杰,张红志
页码:305-30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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