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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指出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者,势必追究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 ......

——《卫生法规》
书名:《卫生法规》
栏目:卫生法规 > 第四章 公共卫生法律制度 > 第二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作者:周嘉 信彬
参编:王东梅,严桂平,赵西巨,刘大华,王东梅
页码:117-11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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