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同于一般的司法鉴定,是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专门设计的一个专业鉴定,其鉴定组织、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均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做出了特别规定。2002年以前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也规定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当时规定的初次鉴定组织是由县级卫生行政机关为主导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所以取消县级鉴定组织,将初次鉴定设在设区的市,是有一定理由的,因为在过于狭小的地域范围内,医务人员彼此都关系亲密。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①接受一方或双方财物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