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制定。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