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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制定。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

——《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手册》
书名:《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手册》
栏目: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手册 > 第十章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相关卫生法律知识
作者:宋明昌 王宝麟 范国珍 陈晓枫
参编:李健男,丁永健,赵清慧,丁永健,王宝麟
页码:23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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