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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民营企业(公司)、国有企业(公司)或自然人收购变为营利性医院

民营企业(公司)、国有企业(公司)或自然人在公立医院改制过程中如若进行收购,在法律性质上均属于出资人的范畴,如果由民营企业、财团法人或自然人设立非营利性医院,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则在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缺位。而由出资人收购进而变公立医院为营利性医院,在法理上并无任何不妥,均可以比照现行《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收购,但由于公立医院以及改制后具有营利性质的医院均承担着社会医疗卫生事业的任务,因此。在由民营企业、财团法人或自然人收购变为民办医院的过程中,笔者认为最重要的问题是在此种改制情况下对改制后 ......

——《医院管理学.医院法律事务分册》
书名:《医院管理学.医院法律事务分册》
栏目:医院管理学.医院法律事务分册 > 第十章 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和经营运作相关法律 > 第一节 公立医疗机构改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 二、通过产权变更实现改制的方式
作者:曹荣桂 郑雪倩
参编:高树宽,王农,邓利强,张宝库,王菁
页码:185-18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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