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公司)、国有企业(公司)或自然人在公立医院改制过程中如若进行收购,在法律性质上均属于出资人的范畴,如果由民营企业、财团法人或自然人设立非营利性医院,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则在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缺位。而由出资人收购进而变公立医院为营利性医院,在法理上并无任何不妥,均可以比照现行《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收购,但由于公立医院以及改制后具有营利性质的医院均承担着社会医疗卫生事业的任务,因此。在由民营企业、财团法人或自然人收购变为民办医院的过程中,笔者认为最重要的问题是在此种改制情况下对改制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