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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十五节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一般项目(病人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 、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第三十三条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 ......

——《医院医疗质量标准化管理手册》
书名:《医院医疗质量标准化管理手册》
栏目:医院医疗质量标准化管理手册 > 第四篇 制度篇
作者:许玉华
参编:韩 梅,赵 静,孙 亮,李晓辉,朱礼峰
页码:100-10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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