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 三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承担保健食品试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的检验机构。这一条规定了保健食品样品检验机构与曾承担该产品试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分离”措施,有利于体现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