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燥综合征的诊断标准尚未统一。2002年欧美专家组对1989年与1996年欧美专家提出的分类标准做了修改,提出了一个最新的分类标准:眼部症状(3项中有1项或以上):①每日感到不能忍受的眼干持续3个月以上。继发性干燥综合征的诊断:患者有一个潜在的疾病(如另外任一确定的弥漫性结缔组织病),符合上述条目。诊断原发性干燥综合征及继发性干燥综合征者必须除外:颈头面部放疗史,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艾滋病,原已患有淋巴瘤,结节病,移植物抗宿主病(GVH)及近期抗乙酰胆碱药的应用(停药时间短于药物的4倍半衰期)。诊断干燥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