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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儿童口腔病人的民事特点

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设立监护。所谓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和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一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病人。在口腔医疗实践中,未尽监护职责的情况主要发生在儿童口腔科或口腔科。由于儿童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在口腔诊所期间的监护责任临时由法定监护人转移到口腔诊所,在此期间被监护人受到损害或者给别人造成损害,口腔诊所要承担未尽临床职责的民事责 ......

——《口腔诊所病人管理》
书名:《口腔诊所病人管理》
栏目:口腔诊所病人管理 > 第十二章 儿童口腔病人管理
作者:李刚
参编:
页码:151-15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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