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