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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 ......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书名:《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栏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 【附件】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作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参编:于群,王健,王欢,王桂勋,尹杰
页码:108-10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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