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2日,在法定期限内,省卫生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为:①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 〕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维持省卫生厅卫食罚字〔2005〕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①一审人民法院以上诉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答辩状和提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为由,认定上诉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是不符合事实的。上诉人在一审开庭前确实收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出的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2006年3月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