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第十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