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对下列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纳入目录的药品均应使用通用名。以通用名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均应包括该通用名对应的所有不同商品名药品及剂型、规格,防止中标药品被其他同类品种替代。对没有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招标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第三十一条同一采购目录内的药品进行2至3轮公开招标后,可以继续进行集中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自主选择其他集中采购方式。但应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