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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销售或涉及假劣药的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

——《药店店员手册》
书名:《药店店员手册》
栏目:药店店员手册 > 第八章 药品相关法律知识 >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作者:陈玉文
参编:武志昂,连桂玉,王淑玲,孟令全,黄哲
页码:876-877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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