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