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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放射防护监督

第二十五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监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放射工作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放射防护法规.处理放射防护监督中的纠纷。检查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源保存、保管的安全性.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放射防护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由从事放射防护工作,并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任命。第二十九条放射防护监督员有权按照规定对本辖区内放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以按照规定采样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涉及保密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作者:卞耀武 张怀西 殷大奎 马晓伟
参编:张文康,赵同刚,何永坚,陆应江,苏志
页码:578-57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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