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安部门办理。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申请审查的同时,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同意。第八条凡申请许可、登记的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在需要改变许可登记的内容时,需持许可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