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