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