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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五、违反《护士条例》之法律责任

1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6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 ......

——《卫生法规》
书名:《卫生法规》
栏目:卫生法规 > 第一章 临床医务人员执业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护士法律制度
作者:周嘉 信彬
参编:王东梅,严桂平,赵西巨,刘大华,王东梅
页码:2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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