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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四部分 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考生情况及专业特点,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负责实施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进行考试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由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颁发实践技能考试考官聘任证书。考点办公室应在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日期15日前将考生实践技能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并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方能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十五章 眼科临床医疗活动与法律法规 > 第二十八节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674-675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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