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第六十二条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