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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四、质 证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第六十二条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十五章 眼科临床医疗活动与法律法规 > 第三十七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704-70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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