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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三部分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巡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二十条考生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出现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考点做出处理决定,出现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或第七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考点签署意见,报考区处理。第三十条考区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十五章 眼科临床医疗活动与法律法规 > 第三十二节 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690-69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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