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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览]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 ......

——《护士守则》
书名:《护士守则》
栏目:护士守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护士条例
作者:中华护理学会
参编:
页码:22-2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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