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及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办法制定的规定。1987年11月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扩大了职业病范围,增补了职业病名单,即由原来的十四种法定职业病扩大为九大类99种,目前已有八十余种职业病已制定出职业病诊断标准。因此,本条规定,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合作,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