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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作者:卞耀武 张怀西 殷大奎 马晓伟
参编:张文康,赵同刚,何永坚,陆应江,苏志
页码:589-59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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