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于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以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具体相关条款摘录如下: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