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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 〕193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 ......

——《医院评审法律规范选编》
书名:《医院评审法律规范选编》
栏目:医院评审法律规范选编 > 第二章 医院管理 > 第三部分 全文
作者:梁铭会 周军
参编:张宗久,周军,梁铭会,刘勇,陈虎
页码:100-10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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