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南京市内某医院肾脏病研究所肾移植机构迎来了一对肾移植捐献者和肾移植受者。经过医学评估,叔叔身体合格,符合捐献者的医学条件,由于捐献者和接受者是叔侄关系,符合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条例规定,允许捐献一侧肾脏,行肾移植手术。但该院伦理委员会审查材料发现,供者(叔叔)未婚,一直靠自己劳动自力更生,同时发现这位叔叔看上去反应慢,智力上似乎有轻度缺陷。伦理委员会要求与捐献者本人面谈,通过单独谈话询问和对捐献者日常生活自理的影像资料,证实捐献者本人并未受到威胁和压力,完全自愿捐献肾脏。为此,医院伦理委员会再次召开伦理会,予以“同意”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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