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26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国药管办[ 2000 ] 258号),该办法明确指出药品电子商务是指药品生产者、经营者或使用者,通过信息网络系统以电子数据信息交换的方式进行并完成各种商务活动和相关的服务活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选定了上海和武汉两家企业作为试点,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司也同意将广东、福建、北京等地区的数十家企业纳入医药电子商务试点范围,从此拉开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序幕。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在发展医药电子商务时,网络运营商必须要考虑如何让用户成为真正的赢家,只有这样医药电子商务才能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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