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少荣,男,12岁,北京市某小学六年级学生,死者叶子龙儿子。当时曾多次向值班医护人员反映此异常情况,均被当作术后正常反应未引起重视,直至术后第三天8时15分主任查房时才发现病危,5分钟后患者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认为医院用药过量、疏忽大意、贻误抢救时机,导致患者死亡,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9.9万元。2003年3月,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结论为:医院术后应用较大剂量血速宁与患者死亡之间有很少部分因果关系(事件参与度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