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勤勤,女,1951年7月6日出生,北京市怀柔县某镇居民。1998年l0月22日,包勤勤因病去被告村卫生室诊治,医师诊断为气虚,需注射5天葡萄糖。怀柔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在包勤勤静脉注射50%葡萄糖过程中,药品误入血管外而进入有尺神经、屈指、屈腕肌等组织的骨筋膜室内,致使压力增高造成尺神经损害,该情况属药品注射操作技术上的过失,确定为三级医疗技术事故。原告诉称,被告护士注射50%葡萄糖操作不当,导致左手屈曲、终生残废,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医药费、鉴定费、交通费、护理费、复印费、生活补助费、今后手术费及伤残补助费共计20万元。被告二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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