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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五、中药专利的侵权判断

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的解释是由法院作出的,它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范围具体到权利要求中描述范围的技术特征为标准,说明书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假设青蒿素申报了专利保护并获得专利权,那么随后的“青蒿素提取方法”、“一种治疗抗药性恶性疟疾的药物组合物”、“含有青蒿素的口香糖”以及“青蒿素作为抗菌剂的应用”,即使它们都获得了专利,但是由于青蒿素专利为基础专利。它的保护范围包括了涉及青蒿素的提取方法、合成方法、含有青蒿素的药物、青蒿素的各种制剂以及青蒿素的其他用途,所以作为从属专利的后来的其他专利的使用必须要经过青蒿素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也就是说,青蒿素的基础专利控制了整个青蒿素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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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药品专利》
书名:《实用药品专利》
栏目:实用药品专利 > 第一部分 药品专利基本知识 > 第二章 中药与天然药物专利
作者:欧阳德方 潘卫三
参编:
页码:42-44
版本:1
出版时间:200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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