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跟踪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跟踪检查,应制订检查的方案,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企业发放《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意见》。被检查企业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回相应剂型的《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