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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四、跟 踪 检 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跟踪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跟踪检查,应制订检查的方案,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企业发放《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意见》。被检查企业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回相应剂型的《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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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生物制药学》
书名:《实用生物制药学》
栏目:实用生物制药学 > 第三篇 生物药物研究与制造过程的监督管理 > 第27章 生物药物生产过程的GMP管理 > 第三节 药品GMP 的认证 管理办法
作者:吴梧桐
参编:丁锡申,高向东,袁勤生,郭葆玉,王凤山
页码:1172
版本:1
出版时间:200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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