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检察院。实习医师将药带到治疗室后向江芹反映药品剂量、名称与处方内容不一致,江芹发现氯化琥珀碱与处方单上的乙酰胺药名不对,认为是乙酰胺的又一名称,即询问实习医师问没问药房是怎么回事,实习医师称已问过郭芳名,郭芳名说“差不多是这药”。事故发生后,镇医院组织调查分析认为,氯化琥珀胆碱注射液是一种麻醉辅助药,其用法是稀释后气管插管或静脉注射,氯化琥珀胆碱可产生严重危害性心律失常甚至心搏停止,在不具备控制或辅助呼吸条件时禁用,忌在病人清醒时给药,用药后出现长时间呼吸停止。2006年9月19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医疗事故罪判处郭芳名、江芹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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