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刚,男,69岁,陕西省咸阳市居民,患者徐志军父亲。2004年8月15日,患者徐志军感觉咽喉疼痛,随即前往被告纺织品生产公司下属的保健站就诊,保健站医师孙某看了徐志军的咽喉后,采用头孢曲松钠1克、地塞米松5毫克加入500毫升葡萄糖盐水内为其输液。目前我国尚没有规定使用头孢菌素类药品必须皮试,头孢曲松钠导致过敏的现象十分罕见,不能排除徐志军自身体质的因素,徐志军的死亡属意外事件,保健站用药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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