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东江,男,32岁,患儿父亲。患儿死亡时原告未同意尸体解剖的原因是曾听被告的一名医师讲,注射柴胡约有5%的死亡率,并听医务科负责人说柴胡注射液产生过敏反应,尸检是检不出来的。被告医院辩称,患儿的死因不是因注射柴胡注射液而引起,其具体死因由于原告不同意做尸体解剖而无法确定,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法院认为,被告医院的诊疗、抢救符合治疗原则,患儿死亡属于医疗意外,为查明死因,被告曾与原告商谈尸解事宜,并在病历上作了相应记载,由于原告不同意尸体解剖致使患儿的死因无法确定,原告称患儿的死因是被告注射柴胡所致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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