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洁,女,1956年1月2日生,海南省海口市某医院职工,患者母亲。16时30分确诊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伴有电解质紊乱,低血钾和脱水,予以胰岛素、氯化钾治疗。1998年8月27日,海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被告医院存在如下过失:①高血压脑病的诊断缺乏临床依据,凭此主观臆断给予患儿肌注大剂量的利血平,造成或加重了低血压,同时影响了病情的观察。第三,补钾浓度过高(0.6%,为允许浓度的两倍),并要求“快滴”,在患儿无尿又无心电图监护的情况下实属冒险,患儿正是在快滴此高浓度氯化钾时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的。超剂量、快速静脉点滴氯化钾注射液,严重违反了氯化钾用药规定和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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