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负责制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规章、标准、工作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监督、组织实施。其主要任务是: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收集、管理、上报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运转和维护工作。第十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的人员应由医学、药学及有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第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负责本单位主产、经营、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应情况收集、报告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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