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是指从事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活动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和保健机构。第三十条与本办法相关的配套规章或标准,如药品不良反应评价原则、预防用生物制品不良反应的界定和诊断标准、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的处理程序、药害赔偿制度等,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