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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七、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专利法允许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修改申请文件。由于涉及复杂多样的发明技术和严谨、全面的专利法规,提交申请的原文件有时难免会存在缺陷,可能需要修改以符合授权要求。为此,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和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进行修改,也可以根据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由于新增加的实施例中的具体例子、数据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而且无疑地导出,因此申请人不能寄希望于利用修改的机会,将申请日之后提交的实施例加到说明书中来补救没有公开充分的缺陷。所以,申请人应当认识到修改的局限性,重视原始申请文件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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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生物制药学》
书名:《实用生物制药学》
栏目:实用生物制药学 > 第三篇 生物药物研究与制造过程的监督管理 > 第28章 生物医药技术的专利申请与专利保护 > 第三节 专利申请文件的 撰写要求
作者:吴梧桐
参编:丁锡申,高向东,袁勤生,郭葆玉,王凤山
页码:1194-1195
版本:1
出版时间:200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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