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GSP实施细则》第27条的规定: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等。购进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填写购进记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 .购进等记录的形式、记录的责任部门、记录的内容和记录的保管等应在企业的相应制度中体现出来,记录表的填写方法应在响应记录表的填写说明中反映出来。14 .记录要真实、原始,不得事后追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