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持和发展上海医学的学科、人才优势,提升上海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竞争力,实现“ 2010年将上海建成亚洲一流医疗中心城市”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第十四条对列入建设计划的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由市卫生局与其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签订为期三年的建设合同,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入围项目的建设目标,制订详细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每年须向市卫生局报送重点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建设计划年度报告,并按需随时报告重点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列入建设计划后的发展情况和动态信息。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