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医学专著速查系统

[治疗]一、妊 娠 期

心脏病患者妊娠后,经综合分析,不宜继续妊娠者,应动员其做人工流产,终止妊娠。若已发生心力衰竭,则必须在心力衰竭控制后再进行人工流产。若妊娠已超过3个月,尤其到达7~8个月者,心脏负担处于最高峰,引产的危险并不亚于继续妊娠与分娩,故不能施行刮宫术而必须用更复杂的手术来终止妊娠。一般情况下,产前检查于妊娠早期每2周1次,随着妊娠过程的进展,尤其孕5个月后,血流动力学急骤变化,心脏负荷加重,发生心力衰竭的几率增加,产前检查即应改为每周一次。 心脏病孕妇应避免过劳及情绪激动,保证有充分的休息及睡眠(每日10小时) ......

——《心脏病学》
书名:《心脏病学》
栏目:心脏病学 > 第八篇 特殊人群心血管病 > 第65章 妊娠与心血管病 > 第四节 心脏病患者妊娠的处理
作者:曹林生 廖玉华
参编:程龙献,卢永昕,王朝晖,曾秋棠,曹林生
页码:942
版本:3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8-01
© 2015-2019 天山医学院 XiaBBY#VIP.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