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某村村民王某于2003年10月生下一个女孩,因其夫妇符合生育第二胎的规定,2006年3月经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其再生一个孩子。6月9日,王某的公公通过某医院院长的介绍找到在东台市某医院妇产科任助理医师的吴某帮王某引产。吴某开始不同意,但经不住金钱诱惑,在王某公公答应给4000元手术费后同意帮助王某做引产手术。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