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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资质准入

刘某原系一名合肥市郊区乡村“赤脚”医生,合肥市区划调整以后,其所在的乡村并入城区,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刘某私自在其居住地附近开设了以自己名字命名的诊所。在对其进行一番检查后,刘某收取了200元“治疗”费和药费,便交给马某“米非司酮”和“米索前列醇”药品各1盒,让其回去服用,并嘱咐第二天再来。当日夜间,刘某见马某服药24小时后仍不见动静,便对其进行“手术”,在引产过程中,造成马某子宫不全破裂、胎盘早剥,大量出血。2005年12月5日,合肥市某区检察院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一 ......

——《医院管理学.医院法律事务分册》
书名:《医院管理学.医院法律事务分册》
栏目:医院管理学.医院法律事务分册 > 第三章 医院医疗服务相关法律 > 第三节 妇幼保健相关法律
作者:曹荣桂 郑雪倩
参编:高树宽,王农,邓利强,张宝库,王菁
页码:47-4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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