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