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所谓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办法》并未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资、合作双方或多方之间的争议如何解决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合资、合作双方或多方之间的争议解决应在签订合资或合作协议时约定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