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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三、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的采信

无论是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启动还是鉴定程序、重新鉴定等,鉴定人最终应当向委托机关和委托人出具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应当提交法官,由法官进行最终评判,且在一定程度上,由于该鉴定意见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的认定起决定性作用,进而将对法官最终认定案件发挥关键作用。正如法国精神医学家埃斯基罗尔所认为的: “对于这些精神病患者的分类、诊断及责任能力的判定,绝对无法依赖一般人甚至于法学人士的知识,于是精神科医师有其决定性的角色。因此,法官对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以防止该意见存在任何差错的可能,从而影响判 ......

——《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书名:《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栏目: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 第二章 法学基础与相关的判定标准 > 第二节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法律基础
作者:赵虎 蔡伟雄
参编:王小平,胡峻梅,韩卫,王小平,王克勤
页码:28-2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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